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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注意農業使用證明書效期

更新日期:113-06-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所以應自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移轉辦竣登記後,原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次移轉,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則需重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