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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 不適用10%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土地贈與無法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10%,根據現行土地稅法規定,這項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等有償移轉的情況,並不包括「贈與」這類無償移轉。 財稅局說明,即使土地最終用途是自住,只要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就不符合法定資格,必須改依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想找房❓降價/新上架主動通知你,快設定看房條件> 🎍想和爸媽住一起,40坪以上熱門精裝宅! 🌲『公園 X 雙捷運 X 高坪效』通勤族購屋立即看>> 🏠成大第一排,千坪綠意宅,22-34坪搶先看>>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土地贈與無法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10%。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會依土地漲幅分為20%、30%、40%不等,遠高於10%的優惠稅率。財稅局指出,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讓真正購屋自住的民眾能減輕負擔,但也同時防堵透過無償移轉方式來規避稅賦。 財稅局提醒,若民眾希望適用優惠稅率,土地移轉方式必須為買賣,且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持有土地滿六年以上;無出租、無營業使用;完成戶籍登記;名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上限。 原文出處 【贈與土地 不適用1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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