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3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先購買房地,在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超過2年後,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上述情形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法令要件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例如陳君先購買房地並於111年2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復於112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113年4月10日),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則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法令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舉例說明可重購退稅情形:王君111年4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復於112年5月26日另行購買供自用住宅之土地,於112年6月16日完成重購房地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後2年內(114年6月15日前)於重購之房地設立戶籍,該重購房地倘經查明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即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時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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