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如果想把現有房地賣1/3持分給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按一生一屋核課土地增值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全台房價起漲!4區狂飆10%!精選降價房搶先看> 喜歡買實坪的房子?! 雙北750間低公設美寓等你挑❤️ 🚦房市「這黃金時期」已過!2024走勢「解析出爐」 🎯全台2字頭在哪?這幾區還有機會! 賣房給子女,竟不能用土增稅優惠稅率,稅務局點出「這原因」。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符合該規定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非同時一次全部出售,而是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之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其於各次出售後如尚有剩餘持分房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該次之出售行為始符合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出售1/3持分,自己仍擁有剩餘持分(2/3)房屋,依上開規定,此次出售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一生一屋的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若此次房地全部出售,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且查明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其他各款規定時,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文網址: 賣房給子女 竟不能用土增稅優惠稅率 稅務局點出「這原因」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6971420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