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轉賣「未作農用」農地遭課450萬土增稅 稅務局出招幫省250萬
2024/05/21 13:43文/記者朱語蕎
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就無法享用稅負優惠。(資料照)
新竹市一位賴姓老農近日出售一筆農業用地,因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因此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細查後發現,農地是在民國89年以前取得,且在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主動輔導賴老伯申請調高原地價,因而省下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以持有的期間愈長,增值的倍數通常也愈多。
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時,就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賴老伯於民國78年取得農地,當時的原地價為每平方公尺90元,稅務局在審核的過程中比對各種圖資後發現,出售土地於89年當時種植有農作物,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立刻輔導賴老伯申請調整原地價,由每平方公尺90元調高至每平方公尺1,800元,土地增值稅由450萬元降至200萬餘元,省下了250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出售給自然人,且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先檢視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或許還有調高原地價的節稅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