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接獲通知否准時雖已逾期,仍得在30日內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2-09-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近日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預期自己出售的土地應該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故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而以一般稅率繳稅,在得知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時,已來不及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但收到重購退稅否准公文時,已逾繳納期限,此時如果想更改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把握於稽徵機關通知30日內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即便未於申報時註明自用住宅,只要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另外,若於繳稅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接獲稽徵機關否准通知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林小姐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至112年8月9日,已於112年8月4日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112年8月14日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否准重購退稅,林小姐最遲應於112年9月12日前補提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