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尹小姐於10年前購買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今年為了解除借名登記,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詢問為什麼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尹小姐與弟弟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下,只是可以請求弟弟返還土地所有權,但先前借用弟弟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為有效,嗣後雖經調解成立,弟弟同意將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姐姐,該次調解移轉仍為土地稅法第28條所謂「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再登記回借名人的原因不論是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皆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必須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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