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工業地廠房 唐美林

戶籍供他人寄居,當心影響土增稅重購退稅

更新日期:113-11-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林先生去年重購明星學區之房產,並向稅捐單位申請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學需要,同意將戶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惟卻接獲稅捐單位通知須確認是否有出租行為,致電詢問是否會被補徵原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營業、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列管期間若重購地上建物查獲供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財稅局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前來說明有無租賃行為,若有租賃行為或經通知均不予理會,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核定退還之稅款,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