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 14:25文/記者林耀文
房地全部出售,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且查明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其他各款規定時,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3年前出售鄉下老舊透天厝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最近又想把現有居住的大樓3房賣1/3持分給成年子女,心想這樣是否也可以申請按一生一屋核課土地增值稅?必須滿足那些條件?
國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如下: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符合該規定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非同時一次全部出售,而係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之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其於各次出售後如尚有剩餘持分房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該次之出售行為始符合規定。
稅務專家提醒,民眾如出售1/3持分,自己仍擁有剩餘持分2/3房屋,依上開規定,本次出售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一生一屋的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惟若本次房地全部出售,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且查明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其他各款規定時,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