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各項問題解答?
一、請問哪一種用電場所應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維護用電安全?
答: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 低壓(600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店。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公共浴室、育樂中心。
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零售商店。
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殯儀館。
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 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
幼稚園、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修車場。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 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 特高壓(超過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請問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答:可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區分為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及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二)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請問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資格?
答: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二) 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 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
1、 電機技師一名以上。
2、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3、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六名以上。
4、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三名以上。
(四) 具有下列附表所列之工具設備。
(五) 規費:3000元。
四、請問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需多久檢查一次,是否需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答:用電場所負責人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
五、請問什麼情形要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
答: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或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上面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以及解僱、廢止及檢驗維護業停業、復業,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申請變更登記。(規費:300元)
六、請問電器承裝業分為幾等?應具備那些資格?
答:電器承裝業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設立登記應具備資格及承裝工程範圍如下:
(一) 甲專技:
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 人員: (1)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2)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2)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二) 甲級:
1、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從業人員資格:
(1)具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下列資格者3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3000元。
(三) 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1)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範圍: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2000元。
(四) 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以上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1000元。
七、電匠於何種情形下,應出具受聘同意書於電器承裝業?
答:電匠受僱於新設立之電器承裝業與新受僱於電器承裝業時,均應出具受聘同意書予受僱電器承裝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