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王先生有一筆土地已持有30年,且王先生沒有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近來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給女兒,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遭稅務局否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若要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須為「出售」或「交換」,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有關規定。「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讓長輩輕鬆回到家🧓>2400間大樓電梯宅~你喜歡哪一間!? 💰買預售屋要「把握1事」!設計師推爆:省錢且是好建商 🌤️療癒高樓景觀戶來了! 最低只要500萬起!喜歡快留言! 📍房市降溫 房價打幾折才合理? 土地贈與給女兒,土增稅優惠稅率飛了。示意圖/台中市地稅局提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須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內。 4.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房屋評定現值必須達基地公告現值10%。 5.每人一生限用1次。 該局補充說明,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以「贈與」或「買賣」,關係是否適用優惠稅率,提醒民眾,務必依交易事實訂約及申報,以免事後涉及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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