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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中扣除者,代繳人非退還稅款之對象

更新日期:113-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時,一般會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私契),契約書之內容若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受人繳納,惟該筆退稅款係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嗣後如發生退還稅款情事,因買受人僅是形式上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所以無法將稅款退還給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出賣人賴君與買受人李君訂立土地買賣交易案,移轉本市豐原區1筆土地,雙方於土地買賣契約書(私契)內載明:「…本案土地買賣之土地增值稅由買受人李君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自應給付給出賣人賴君土地買賣價款中扣除,…。」,嗣該筆稅款繳納後,經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申請撤回該土地申報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款,依上開契約書內容,該筆稅款應退還予出賣人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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