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工業地廠房 唐美林

因調職而轉售房屋 沒想到這種房不能設戶籍 慘遭國稅局按35%稅率追繳房地合一稅

2024/11/05 19:30文/記者林耀文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即使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注意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小李在北部工作多年,3年多前公司調派來高雄分公司工作,不久就花費千萬元買下高雄市區預售屋打算自住,但公司去年又要求小李前往中部擔任分公司中階主管,因此小李以為符合非自願調職因素,去年第二季即將預售屋出售,並向國稅局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20%優惠稅率,卻遭國稅局以預售屋不能設籍為由,以持有逾2年不滿5年,追繳35%房地合一稅,讓小李相當懊惱。

國稅局指出,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是,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稅務專家即以小李案例分析,小李原於高雄工作,110年2月10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但是小李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112年4月11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第三者,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20%,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2年2個月,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

稅務專家提醒,如民眾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