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甲標到政府機關出售土地,持政府機關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欲辦理移轉過戶,至財稅局詢問應否貼繳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該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因該項證明書屬於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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