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都市計畫法」劃設的都市計畫工業區,以及依1974年「區域計畫法」劃設的非都市計畫丁種建築用地被歸類為「土地使用計畫系統」。前者係根據都市發展需求,根據居住、商業、產業、農業及必要性公共設施等綜合考量下,將一定範圍規劃為整體的都市生活發展地區。相反的,後者係依現況劃設,缺乏整體規劃概念。都市計畫工業區與產業園區開發系統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土地使用計畫先行於產業發展,由於缺乏經濟計畫之指導容易出現產業發展不彰的情形。
工業用地分區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工業分區。(如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第二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丁種建築用地。
第三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工業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第四類工業用地: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開發之工業區。
第五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加工出口區。
六類工業用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學工業園區。
第七類工業用地: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產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
第八類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