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記者朱語蕎
若是經由繼承取得合建房屋,日後出售將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單一稅率20%。(資料照)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因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台北國稅局舉例表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後因乙君死亡,由兒子甲君於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但經該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國稅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國稅局提醒,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惟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