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3
記者田德財/報導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開公司)、台開子公司臺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創公司 )分別與花蓮縣政府的土地糾紛,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同一日分別判決,台開及台創均敗訴,花蓮縣政府勝訴確定。
圖: 台開及台創與花蓮縣政府的土地糾紛,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開及台創敗訴。圖並非爭訟標的,係台開部分土地。(記者田德財/攝)
台開取得25筆土地
台開公司部分是:台開自民國九十八年間起,陸續取得坐落於花蓮縣政府開發設置之「光華樂活創意園區」內之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小段第四、五、十五、十九至二九、三三、三四、五二至五九及一六二地號等二十五筆土地之所有權。
花蓮縣政府清查轄管工業區內產業用地結果,發現該土地與其他九筆土地,自台開九十八年間起陸續取得所有權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花蓮縣政府乃於一一○年五月及一一○年七月函通知台開陳述意見,經台開陳述意見後,花蓮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召開「一一○年第一次花蓮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會議」,會中審查決議核認台開所有之土地符合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規定之閒置土地情形,而依產業創新條例列為閒置土地,並以通知台開經認定土地為閒置土地並依法公告,台開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屆期未完成建築使用者,得處罰鍰並限期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者,得公開強制拍賣。台開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創土地部分是: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光華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說明書之申請,將未售用地部分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經核准後,於九十七年三月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公告出租(售)花蓮光華樂活創意園區相關產業用地。
台創申租12筆土地
台創公司於九十七年八月檢具入區申租書件(含土地開發計畫)向經濟部申租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小段一三四至一四○、一四三至一四七等十二筆地號土地,經濟部工業局召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決議核准,於九十七年十一月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約定租賃期間六年,台創公司應按工業局租售小組核定之用途使用前開土地。
台創公司另於承租期間內提出承租轉承購申請,經工業局租售小組審查會決議核准,惟前揭土地使用仍維持原核准承租時相同,不得變更使用,然台創公司並未依所擬土地開發計畫進行開發,反先於一○二年十二月將位於光華園區之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小段一三四、十三五、一三六、一三七及一三八地號等五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予台創,復於一○七年四月將光華園區同小段一三九、一四○、一四三及一四四地號等四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創。
嗣花蓮縣政府清查光華園區土地用地結果,發現台創自一○二年陸續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經以一一○年五月通知台創陳述意見,並據台創於同年五月函復在案。
花蓮縣政府於一一○年十月召開花蓮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審查會議作成決議,認定該土地符合無正當理由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構成閒置土地。
花蓮縣政府遂以該土地位於光華園區,逾三年未完成建廠,符合拍賣辦法之規定,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告該土地為閒置土地,並通知台創,限期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屆期未完成建築使用者,得處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或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得予公開強制拍賣等事項。台創不服原處分列載該土地為閒置土地公告清冊,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