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今年元旦《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上路,要買共有土地、建物優先承買權的人得注意了,可能到頭來一場空。資深地政士舉出,一間產權複雜的共有店面與地下室,因《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的修正,搞到店面買方傻眼,像是「買雞腿便當沒雞腿」。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一個實際案例是,4個兄弟繼承了2間房屋,因為獨立權狀,產權1樓由4個兄弟共有,地下室由3個兄弟共有人;出售過程,買方覬覦1樓店面的店效,但是屋主堅持連同地下室必須一起購買,才願意出售。 ⚠️全台房價起漲!4區狂飆10%!精選降價房搶先看> 💥「這2項裝潢」最令人後悔!過來人:易髒又遮不住 ‼房奴地獄!40歲也買不起房,這「3大元兇」造成 📍房市降溫 房價打幾折才合理? 2024年元旦《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上路,法規一變,有店面買家成為苦主。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由於1樓與地下室3名所有權人相同,但是1樓的其中1名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買方為了買下黃金店面,不得已一起購買店面及地下室共2間房屋。並依據《土地法》34條之1,簽立買賣契約書後,通知不同意出售的1樓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 沒想到,不賣的他共有人回函主張優先承買,但「只針對1樓部分優先購買」,至於地下室部分,因為他不是共有人,且也沒有意願承買。鄭文在形容,1樓黃金店面像是肥美雞腿,地下室只是配菜,對該名一起買地下室的買方而言,現在就像是便當中的雞腿沒了。 鄭文在解釋,《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之前,基於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如果不賣的他共有人要主張優先購買權,就必須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才算完整。 而民國103.01.01新修正的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不賣的他共有人只能主張優先承買一樓,他不是地下室的共有人,所以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承買地下室。如今該名苦主買家,則希望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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