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獎勵投資編定之工業區,國土計畫實施後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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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本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苗栗縣國土計畫」,第三階段本府預計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苗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公布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
原獎勵投資條例許可編定之工業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劃設條件,則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依國土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常見QA」,城鄉發展 地區第二類之二,係原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開發許可核准,以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原則均依照原本核定之計畫內容進行管制。
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 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均以維持原使用強度上限規定為原則,例如甲種建築用地仍維 持建蔽率60%、容積率240%,降低制度轉換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