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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2-12-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之土地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核課土地增值稅: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在交換前一年內,土地及地上建物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方式如果是「贈與」,則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請民眾特別留意。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